近日,有媒体报道:没有主观恶意的轻微犯罪,或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可以和解从宽处理。在郑州举办的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说,要积极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并作为特别程序规定在法律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增“刑事和解程序”,并做专章规定,预计今年12月出台。 不少人对此表示担心:会不会出现“花钱买刑”的情况?对此,湘潭大学刑诉专家胡之芳认为,如果刑事和解把握得不好,制度设计不科学不严谨的话,未尝不会出现花钱买刑的情况。而要避免这一妨害司法公正的情况发生,要在诉讼制度设计上更加明确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标准,并且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本报记者陈文嘉 报道 什么是刑事和解? 和解并不必然导致免予起诉 胡之芳认为,和解指的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在刑事诉讼中,和解一般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来主持进行。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如果以赔偿、悔罪的形式达成了一定的谅解以后,在此基础上,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采取一种轻缓化的处理方式,这种处理方式就是刑事和解。 和解之后,被告人就一定可以免予起诉吗?是不是意味着案件的结束呢?胡之芳说,和解之后,并不意味着这个案件就到此结束了。刑事和解只是一种案件的解决方式,意味着案件的从宽处理方式,不是百分之百结束案件。 “当然,也有免予起诉的情况。”胡之芳说,“针对个案的性质、情节、影响、后果的综合考虑,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的,也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并不是必然的。” 张军举了个典型案例:辽宁的一个父亲,为让孩子考上大学,买了辆自行车,但还没送到孩子手里就丢了。因担心无法兑现承诺,他就偷了一辆,很快被抓。民警得知这一情况后,不但没有立案拘留,还凑钱给他买了一辆新自行车,最后只作出简单的行政处罚。“因没有主观恶性,只是特定情况下偶尔犯了轻罪。”张军说。 如何界定“花钱赔偿”与“花钱买刑”? 刑事和解必须得到司法机关确认 如何界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庭外花钱赔偿与花钱买刑的区别?胡之芳称,被告人与受害人和解,关键是要得到认可,认可以后,如果说被告人确实是花了钱去赔偿,而且是真的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了,那么作为检察官而言,也只能将此作为处理案件时考虑的因素之一,得确认二者之间确实不是一方受到压制、恐吓的情形,才接受赔偿的。“和解并非指双方当事人认定和解就和解了,刑事案件并非是个人利益得到侵害的问题,侵害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这时必须要国家机关、公权力来进行追诉、介入。”胡之芳补充道,“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也应当是当事人和解以后由专门机关听取他们的意见,然后确认他们之间是自愿、合法的,不是一些不合常情的交易,在这基础之上,他们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然后才会将此当成一个因素考虑后面案件的处理。”但有时被害人和嫌疑人确实是通过金钱交易、私了的,不去报案,胡之芳认为这种做法就是花钱买刑,完全非法,任何人见到这种情况都有权利去举报,报案。如果发现有这种情况,侦察机关必须主动介入,去审查符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 如何避免“花钱买刑”情况? 避免花钱买刑,应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 应当如何避免“花钱买刑”的情况?胡之芳说,若要避免这种情况,首先应当在制度设计上考虑得更周全一些,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程序设计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比如,哪些案件可以和解,哪些案件不能够和解,要进一步明确,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和解情形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案件。”她说。 此外,达成刑事和解的,是否可以从轻的处罚呢?如果不从轻,适用于什么样的刑罚?从轻又适用于什么样的刑罚?胡之芳表示,这些应当确立一个说理的机制来向公众解答这些疑问。比如这个案件为什么会导致一个从轻的判决?要说清楚,要给公众一个一目了然的解释。让公众知道二者和解的情况,被告人与被追诉人采取的具体的方式来表达他的悔意,悔罪之心、歉意,这都是有外在表现的。胡之芳说,在审判适用于刑事和解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增加透明度,“如果能够看到完整的、详细的,逻辑性很强的判决书,公众自然会认可此判决的公正,不会去‘胡思乱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