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今天审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表示,对于北京市在近些年湿地数量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情况,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湿地保护的目标和前景提出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升湿地质量,改善湿地功能,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 为了全面保护湿地,更好地发挥湿地的生态功能,实现本市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的目标,草案对不得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作了原则规定,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实行最严格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称“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负有保护湿地的责任,对本市的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不予批准”。 此外,草案还从多个方面对湿地保护作了规定。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湿地的全面保护和重点保护,草案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实行分级分类名录管理的原则;鉴于湿地保护需要加强财政的保障,草案增加了“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内容;草案在湿地保护的同时还重视治污,增加了“鼓励、支持污水处理单位开展恢复或者建设湿地项目,利用湿地生物资源和生态工程降解污染物、净化水质”;为了提高湿地保护的科学化水平,北京市将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由湿地、水资源、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湿地方案的制定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