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草案第一次明确指出,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 天。 专家表示,随着来华外国人日益增多,且短期工作较多,这种作法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5月27日,本应是个轻松的周末,但北京清查“三非”外国人的消息却让住在北京朝阳区某社区的澳大利亚人Nicole心情复杂。 去年夏天,Nicole与丈夫一起来到北京工作。不久,前来旅游的妹妹申请了学习签证留在了北京。“她喜欢到各地旅行,但没有钱,便找了一份兼职。”Nicole为妹妹担忧,“外国留学生是不能够私自就业的,被发现后不仅要罚款,严重的还可能会被遣返回国。”但妹妹却心存侥幸,她认识很多兼职的留学生,“没有人出过事”。 60万外国人在华常住 5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在官方微博上公布,从即日起到8月底将采取重点社区清查、重点部位定期整治、严格审查签证申请等措施,集中清理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工作的“三非”外国人。 Nicole所在的社区外国人比较集中,是此次清查中被重点关注的区域之一。这段时间,她和丈夫听从外国朋友的建议,每天都将护照随身携带,做好随时应对检查的准备。 该社区警务室的刘警官告诉Nicole,社区警务室将会采取公开管理和入户盘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清查,他还发动Nicole留意小区里出现的陌生外国人或是行为异常的外国人,一旦发现可疑立即举报。“除了居民,电梯工、保洁员以及其他物业工作人员也被我们发动起来了,”刘警官说,“我们社区的外国人很多,光靠警察可不行。” 虽然具体人数还在统计中,但刘警官估计,目前社区内常住的外国人已经过千。可是在北京市公安局2011年的统计资料中,居住在此社区的外国人数量只有刘警官预估的一半。“统计资料中不包含今年新入住的外国人,”刘警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每个外国人都被要求在入住7天内到居住区的涉外警务部门登记,我们会根据登记的信息对统计资料进行更新。” 2000年以来,外国人入境人次以年均10%的速度递增。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入境人数已达到2711万,在华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外国人约60万人,相当于一个中等城市的规模。 据北京市警方介绍,北京每天有外国人近20万。这些人中约有一半是常住人口——早在2010年,北京市接受人口普查登记的常住外籍人员就已超过 9万人。这些常住外国人在北京形成了三大聚集区。除了东三环使馆区周边外,五道口也是其中之一,因为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教育和中华文化教育的大本营坐落在此,外国留学生多住在学校周围。而受望京地区韩国公司吸引,从上世纪末开始,前来北京的韩国人逐渐增多,望京被戏称为“韩国城”。据望京街道办统计,目前望京地区实际外籍人数有20748人,其中韩国人占85%以上,大部分是商人、学生、游客以及家属。 外国人的来华事由分为会议商务、就业、学习、探亲访友等多种,公安部资料显示,来华外国人中观光休闲的游客最常见,约占44%;其次是来华进行商务访问、考察、讲学或短期进修的外国人,约占17.6%。而在常住的外国人中,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比重最大;2011年底,有22万外国人在华就业,约占在华常住外国人总量的37%。 洋“三非“多来自经济落后国家 在北京开始清查“三非”外国人之前,Nicole并没有意识到,作为留学生,妹妹兼职工作是非法的。 “中国法律界定的‘三非’外国人,类似于某些西方发达国家的‘非法移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向党说。 “这些年中国发展得很好,尤其是在经济方面。”已经在北京生活了近20年的英国人江森海认为,这对外国人诱惑很大,“中国的机会很多,外国人在这里能找到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他还认为,外国人在中国比较被尊重、普遍受优待也是北京吸引外国人的原因之一,“外国人来到北京,就能够远离以前的生活,一些在自己国家过得不好的人,来到北京可以重新开始。”他见过很多这样的人,没有高学历,没有好的工作经验,但有些中国公司仍然愿意为了体现公司的 “国际化”而雇用他们。 外国人代表高端和国际范儿的观点曾流行于公众之间。在北京的外国人经常会接到免费甚至有偿参加各种活动的邀请。据媒体报道,北京甚至还出现了以 “出租老外”牟利的公司,他们为政府或企业组织的活动邀请“外国专家”或“外商”,而这些人的真实身份,可能只是公司职员或学生,甚至是无业人员。 持旅游签证来华后滞留不走是“三非”外国人的常用手法之一。一位涉外导游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外国人来中国旅游可以选择自由行,没有旅行社的监督,他们滞留在中国具有可操作性。” 但并非所有“三非”外国人都出于故意,江森海的外国朋友也曾发生过签证到期后非法居留的情况,“多半是因为疏忽,或者是因为紧急的事情耽搁了。” 江森海在北京开了家公司,但被问及是否愿意为外国人提供工作时,他却摇头:“太麻烦了。” 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发布),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必须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下称《许可证书》),还必须在该外国人入境15天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而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必须持有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的《外国人就业证》。因此,有一些非法就业的外国人愿意以降低报酬为交换条件,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在涉外职业中介工作的小杨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但并非人人都能如愿。”小杨说,虽然很多中国的公司愿意聘用外国人,但是受欢迎的往往是来自发达国家、看起来比较体面的外国人。而“三非”外国人中有很多是来自经济落后的地区或是社会的中下层,很少有用人单位愿意为他们提供合法就业的身份,除了手续麻烦之外,风险大也是原因之一。“如果被公安机关发现外国人不具备在华就业的条件,比如未满18岁或有犯罪记录,用人单位也需要接受处罚。” 老外求职:英语好同样重要 小杨的顾客大多是赚取生活费的外国留学生或者补充旅游费用的外国游客,“有就业证的外国人很少。”小杨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版)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未经中国劳动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而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为了消除雇主的顾虑,为外国人争取工作机会,中介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介绍“三非”外国人为雇主工作。虽然这也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或者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介绍或者聘用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只是将法律风险从雇主转移到中介身上。 “我们承担的风险大,所以佣金也高。”小杨介绍,雇主付给外国人的报酬,中介会拿走2/3,而非法就业的外国人也只能无奈地接受这种分配方式。 “雇主对英语老师的需求最大。”这也是小杨为外国人介绍得最多的工作。因此,根据母语的不同,小杨手下的外国人享受不同的待遇。来自英语国家的外国人工资最高,每小时能从客户那里得到400元左右的报酬,扣去佣金,能拿到130元。如果是来自非英语国家的外国人,只要英语发音足够纯正,中介便会将其包装成为英语国家的人,不过,报酬会相应地减少。实在说不好英语也没关系,还可以当演员、模特或者从事服务性工作。 除此之外,小杨手中还有一些“高端”的工作机会,比如教企业员工如何应对外国人的培训工作,或是翻译等等。这些工作机会对外国人的个人素质或专业技能要求较高,报酬也高,而小杨的佣金也会水涨船高。 “最近查得严,风险太大,我们只好舍弃这部分业务。”小杨遗憾地说。 非法移民是个世界性难题 在北京清理“三非”外国人的同时,上海、吉林等地也开展了同样的清理行动。此前,这样的行动曾多次进行,据媒体报道,2005年到2011年,各地清查“三非”外国人近14万人次。 “清理行动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一直关注中外关系的学者章立凡认为,“运动性的执法过后,很容易故态复萌”,所以要有根本性的措施。 “我国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法律。”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方亮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目前,我国尚未像发达国家一样制定《移民法》,系统地对境内外国人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可以依据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台的法律法规。 20多年后的今天,这些法律法规已经呈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北京理工大学移民法学者刘国福表示,在立法理念上这些法律以管控为主,但存在管控制度不完善、管控措施不精细等问题。另外,我们的立法目的偏重促进国际交往和保护国家安全,不太重视人员国际流动秩序的系统性和具体性规范,以及引进外国人才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些顶层的思路和理念上的滞后,导致我们在具体制度和措施上明显滞后。” 令人期待的是,国家正对此进行改善。去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借此次立法之际,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出入境管理法方面的差距正在缩短。”刘国福说,“非法移民是个世界性的难题,主要缘于全球发展不平衡。只要全球有发展失衡问题,非法移民就会存在。发达国家已经研究试图破解这个问题很多年,但仍然没有根本性的有效解决之道。” 三非”外国人 非法入境是指外国人未持合法、有效的入境证件和签证,或者未从我对外开放的或指定的口岸入境,或者未经我边防检查站查验而私自进入我国国境的行为。 非法居留是指未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居留证件或签证而在中国居留或停留的行为。 非法就业则指外国人在未取得有效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的情况下,从事社会劳动并领取报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