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的一纸判决改变了黑龙江省富锦市第二货运公司(以下简称“二货运”)两百多名下岗职工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 近日,《中国企业报》记者接到二货运下岗职工代表的反映称,他们今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得知二货运所拥有的2224m2房产和566m2土地使用权早在1999年就被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以下称“富锦法院”)判给了名叫柳明的个人。这令这家集体企业的所有职工感到既诧异又愤怒,因为富锦法院是在二货运的职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案件判决的。 据二货运下岗职工刘丙石介绍,这些下岗职工多次向富锦法院提出了他们的质疑,然而富锦法院都是以“案件审理没问题”为由而将他们打发。但记者采访中获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佳木斯中院”)一位信访办人士在接待上访的二货运职工代表时曾表示,富锦法院在二货运的案子判决与执行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当之处。 “公司解体后,本来指望能通过变卖公司固定资产以及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为我们交养老保险及其他费用维持晚年生计,现在看来这一愿望落空了。”刘丙石无奈地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 欠款莫名“被增加” 时间要回溯到13年前。 1999年,黑龙江省绥滨县啤酒厂运输公司(以下称“啤酒厂运输公司”)将二货运告上法庭,事由是二货运拖欠其运费款。 富锦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富法经初字第59号)显示,原告啤酒厂运输公司诉称,二货运分别于1998年12月6日和1999年12月16日拖欠原告运费款共计135301.99元。其中,61448.81元的一张欠据是由被告给原告开具的,而合计73853.18元的三张欠据是被告给庞文忠、董俊波、李忠三个个人出具的。 富锦法院认为,这三个个人把向二货运的追偿权转让给了原告。然而,在黑龙江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雍看来,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4张欠据,也有庞文忠、董俊波、李忠三人出具的债权转让证明,但仍然不能证明原告具有起诉的全部债权,证据明显不足。 “庞文忠、董俊波、李忠三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即二货运不发生效力。”张学雍认为,因为债权转让属于债权人的变更,除了要有债权转让证明外,还应当通知债务人。 《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八十条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刘丙石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庞文忠、董俊波、李忠三人转让债权是已通知债务人二货运。 也就是说,按照张学雍和刘丙石的说法,73853.18元的欠款并不能算入二货运对啤酒厂运输公司的债务。 “门房”成被告代表 除了在案件审理中增加了73853.18元的欠款,张学雍提出,案件审理的程序违法,“法院未经合法传唤被告开庭,进行缺席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 成立于上世纪60年代的二货运,在进入90年代后,逐渐受到民营及个人运输的竞争与冲击,生意越来越不好做。1998年,二货运因经营不善而解体。 二货运解体后,企业下岗职工们便自谋生计,当时雇了秦佩福看守厂房。令人奇怪的是,正是这个看守大门的秦佩福成为了富锦法院在审理与判决过程中的“二货运代表”。 据了解,当时开庭传票送达了,签收人为秦佩福,判决书裁明秦佩福是被告的“代表人”、“留守办主任”。 “但是被告公司并未成立过留守办,没有留守办何来留守办主任。”张学雍质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规定:“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然而,此案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表明开庭传票已送达给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金林或经公司委托授权的人。”张学雍还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张学雍认为,此案审理中,法院未经传票传唤被告及开庭审理、缺席判决,显然程序违法。 “穿越”的资产评估 “这块土地稀里糊涂就判给了别人,已经不属于我们了。”近日,唐殿荣等几名二货运下岗职工在厂区内指着一大块土地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 令人费解的是,2224m2土地使用权于2002年7月29日以131216元作价划给了原告,而这一作价却是富锦法院于2000年7月31日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结果。 在做出二货运偿还135301.99元运费款的同一天,富锦法院还做出了一份民事调解书([1999]富法经初字第60号)。该调解书显示,原二货运经理孔庆军于1997年11月5日和1999年2月3日分别从啤酒厂运输公司借款7万元和5万元,被告多次催要未果,调解结果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被告于1999年8月31日前一次还清借款的协议。 法院认为孔庆军在二货运有债权,因为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两个案件合并执行,执行标的额共计263417.99元。 原告申请执行后,富锦法院委托富锦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二货运141.9m2厂房、424.5m2车间和2904m2土地进行评估,2000年7月31日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的资产总额为34万元,评估结果有效期为2000年7月30日至12月30日。 然而,2002年7月29日,富锦法院将二货运566m2无照房屋与2224m2土地使用权划给原告时已经超过了评估结果有效期,富锦法院并没有经过资产评估所重新评估资产。 “2000年每平方米59元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是高是低我们不清楚,但是两年之后还按这个价格肯定说不过去。”刘丙石认为,2002年的土地价格肯定要比2000年的价格高出不少。 据了解,富锦市进入新千年后经济社会发展迅速,随着工业、房地产业的兴盛,土地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对此疑问,当时作为案件审判员现在为富锦法院副院长的黄忠梁态度强硬地拒绝了《中国企业报》记者的采访要求。 当记者采访遭拒欲离开富锦法院时,另一位富锦法院领导把记者叫到了楼上。该领导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没有重新进行评估的原因是2000年已经完成了资产的拍卖,就无须重新评估。 2000年,富锦法院委托佳木斯市拍卖行将二货运无照房屋566m2以168768元拍卖给了原告。 “原告是没有资格参与拍卖的。”张学雍表示,此外,卷宗内仅有一张“拍卖成交确认书”,只确认了价格而没有其他实质性内容。 而对于2224m2土地使用权为何没有重新评估,上述富锦法院领导并没有给出答复。 维权要求遭法院回绝 记者在富锦市实地采访中发现,这些下岗职工们的生活大都十分困难,只能靠帮人看大门、摆地摊等赚取一些生活所需,一些家庭已经陷入绝境。 在富锦郊区一片破烂的平房聚集区,张景学家或许能算得上是经济最为窘迫的一家。见到记者来到了屋里,张景学的妻子试图自己起身招呼记者,但是她却没能成功,最终还是在张景学的搀扶下才坐了起来。 交谈中,记者得知,张景学的妻子已经瘫痪在床七八年,吃喝拉撒睡等基本生活都无法自理需要丈夫的照顾。 张景学告诉记者,其他人还可以打个长工挣点钱,可他却不行。“因为有妻子需要照料,所以不能出门打长工,只能在家门口干点零活以便随时都能回到家中照顾妻子。”张景学表示。 张景学说,因为没有钱做手术,所以也就一直这样拖着。 “虽然企业解体了,但我们辛辛苦苦积累下来的厂房及厂区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仍然归属集体所有。”案件的判决以及富锦法院的态度让刘丙石等下岗职工几近绝望,“现在这些都没有了,我们以后的生活尤其是晚年生活连个基本保障都没有了,让我们怎么活啊?”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货运的下岗职工们曾多次向富锦法院提出申请与要求执行回转或者重新判决,但都遭到富锦法院“案件审理没问题”的回绝。 今年7月,遭遇多次碰壁的二货运职工再次到北京上访最高院。这一次,一位佳木斯中院副院长向职工们承诺一定解决并成立调查小组。但下岗职工们等待了将近一个月,佳木斯中院仍未给予任何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