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美国《财富》杂志网络版今天发表署名丹·普利麦克(Dan Primack)的文章称,虽然有人认为,由于Facebook的用户基数庞大,因此Netflix CEO里德·哈斯汀斯((Reed Hastings))通过该平台披露公司实质性信息的方式没有不妥,但监管规定的真正要点在于:必须通过统一的渠道集中发布上市公司信息,而不能让投资者到互联网上四处寻找。因此,哈斯汀斯遭调查是“罪有应得”。 以下为文章全文: 今年7月,Netflix CEO里德·哈斯汀斯通过Facebook主页披露了公司的重要信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随后发出了“威尔斯通知”(Wells Notic),对其启动调查。尽管还不知道他将面临何种惩罚,但惩罚的确已经迫近。 SEC认为,哈斯汀斯违反了Reg FD规定,这份2000年生效的法规禁止企业有选择地向部分人披露信息。换句话说,所有投资者都必须获得同等的信息访问权限。 不出意外,很多科技博客愤填膺。不仅是因为博客圈至少每周都会“义愤填膺”一次,还因为SEC似乎在无视社交媒体的影响力。毕竟,Facebook的用户远多于EDGAR(译注:Electronic Data Gathering, Analysis, and Retrieval System,即电子化数据收集、分析及检索系统。所有的美国上市公司都必须通过该系统进行电子化归档。) 可惜的是,SEC这次还真做对了。不仅是在Reg FD的问题上,在公平获取信息的问题上同样如此。 上市公司投资者应该不必在网上到处寻找,即可获得实质性信息。这类数据应当在一个统一的地方集中发布,例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板块。Netflix有这样一个板块,其中包含了各种新闻稿、监管文件、年报、分析师电话会议实录等。倘若Netflix希望创造一个新的“社交媒体”信息披露板块,那也没有问题。但却不能允许哈斯汀斯通过Facebook披露实质性信息后,再想当然地认为投资者应该知道如何查看这些信息。 请记住,这一规定不仅限于Facebook。同样地,哈斯汀斯也不应通过Twitter账号披露实质性信息,Netflix的官方Twitter账号同样不能。Pinterest、博客、Tumblr都不例外。当然,通过iTunes的MP3文件或维基百科的词条,也不可以披露这类信息。 我的观点是,互联网是一个分散的平台,而要保证所有投资者享有获取信息的同等权利,就必须提供一个集中化的平台。我相信信息技术在发展,但我不认同某些达尔文主义的观点,也就是说,我们不应该想当然地认为投资者有能力预测一家公司的CEO会通过哪个渠道披露信息。 SEC显然应该更新Reg FD规则,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交媒体的发展。但不应当仅仅因为违规者使用的是比传统媒体披露方式更流行的渠道,就听之任之,无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