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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禁止地方发债与发债试点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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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传出消息:地方政府不能自主发债。   昨日(6月26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会上表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   他称,据此,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一改变,几乎意味着持续数年的地方自主发债权之争有了眉目,地方发债的脉门仍由中央把持。   地方债务压身是主因   我国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近20年。按照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对于此次修改,外界关注的一大焦点是能否放开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约束。   由于现行预算法禁止地方自行发债,近几年我国多以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形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首次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并转贷给地方的方式,增加地方政府财力。   2009年~2011年,全国人大每年批准的地方政府债规模均为2000亿元,今年提高至2500亿元。但仍采取中央政府代发的形式。   财税专家李文海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允许地方自主发债应是趋势,但目前我国诸多财政关系尚未梳理清晰,将其暂时搁置也有道理。   此次修正案草案的调整反映出中央对当前地方政府超过10万亿元债务的管理态度。   洪虎在会上表示,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超10万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   审计署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约10.7万亿元;全国近两成、共78 个市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部分地区出现了逾期债务。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副教授张文春告诉记者,欧盟成员国出现债务危机,欧盟提供救助的模式给中国提供了前车之鉴,而且如果允许地方自主发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可能也会削弱。   与自行发债试点不冲突   尽管自主发债被尘封,但自去年底以来,我国已经开始进行地方自行发债尝试。今年5月,财政部还下发了 《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根据办法,2012年地方自行发债限于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省市,与去年框定的试点城市并无出入。   办法显示,今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依旧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根据规定,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上缴中央财政。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还是有规避风险的考虑,因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风险等原因,投资者对地方政府自行还本付息仍抱有疑虑。   昨天消息既出,自行发债试点会否有变化?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地方自行发债和自主发债,虽有一字之差,但有本质不同。据报道,自行发债是指总的指标由中央分配,而自主发债则是地方政府发债规模和用途自定、偿债部分自主等。在业内人士看来,地方自主发债理论上应该满足 “项目自主、发债规模自主、用途自定、偿债自负”的要求,也就是说由地方政府承担最终的风险。   李文海说,地方自主发债被否决并不意味着地方自行发债试点失败,因为自主发债和自行发债在发债主体上存在明确区别。这种试点以后或许还能推广,发债环节逐步向地方放权也是我国逐步走向自主发债的路径。   据财政部公布的地方债发行公告,今年3~8月,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将陆续还清2009年由中央财政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的利息,预计2100多亿元。虽然今年中央代发地方债比前3年增加500亿元,总额至2500亿元,但地方还款仍显捉襟见肘,新债偿旧债现象屡屡发生。   李文海说,近几年地方政府债务缠身,导致还款能力遭到怀疑,显然不适合为还债而推自主发债,但自行发债多少可使地方政府在利率和还款期限上有一定自主权。   在张文春看来,目前地方和中央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是最大症结,在不推行自主发债的前提下,中央财政需要在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上做更加详细和系统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