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取得了哪些重要进展? 答:一是融资性担保机构实力增强,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同比增长39.3%,其中,国有控股1568家,民营及外资控股6834家;从业人员121262人,同比增长38.8%;实收资本共计7378亿元,同比增长63.7%。全行业资产总额9311亿元,同比增长57.2%;净资产总额7858亿元,同比增长63.8%。在保余额总计19120亿元,同比增长39.1%,其中融资性担保 16547亿元。 二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逐渐规范,风险管控能力有所增强。去年以来,通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面规范整顿和风险排查,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树立审慎经营意识,风险管控水平不断增强,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逐步走上规范轨道。截至2011年末,融资性担保代偿率0.5%,损失率0.02%,同比减少 0.02个百分点。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为0.8%,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准备金余额560亿元,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为607.5%,担保责任拨备率为 2.9%。 三是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进一步加强。截至2011年末,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计15997家(含分支机构),同比增长32.6%。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2747亿元(不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贷款),较上年末增加3629亿元,增长39.8%;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18.1万户,较上年末增加1.6万户,增长9.6%。 四是融资性担保行业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逐步增强。截至2011年末,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9857亿元,同比增长40.5%;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占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的77.3%,同比增加0.4个百分点;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在保户数17万户,同比增长20%。 二、2011年以来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效果如何? 答:一是完成规范整顿工作,为行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在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多项配套制度的基础上,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去年以抓落实为工作重点,全力督促和指导协调各地完成规范整顿工作。通过规范整顿,一批相对较为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了经营许可证,强化了以融资性担保为主业、审慎经营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行业环境、规范了经营行为,为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奠定了基础。 二是积极研究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制度规范,为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外部环境。联席会议起草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1〕30号),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十二五”期间的行业发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划。制定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通过促进和规范银担合作,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起草下发了《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对客户保证金管理进行统一规范,从制度上消除客户保证金被挪用的风险隐患,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制度体系。联席会议还对融资性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准备金使用管理、扶持资金统一安排使用等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是高度重视风险防范,稳妥化解风险隐患。去年以来,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渐显现的风险问题,联席会议加大风险提示,督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地方监管部门加强风险意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担合作风险自查和抽查,防范化解银担合作风险隐患。同时,组建多个核查组对部分地区的担保机构进行实地暗访,协调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针对近期出现的中担、华鼎、创富等个别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联席会议及时指导,协调处置化解风险,目前相关省(市)人民政府正在积极开展风险处置化解工作。另外,联席会议已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风险提示,督促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风险状况,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审慎监管,并部署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风险排查,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 四是加大培训指导力度,着力提升地方监管能力。联席会议组织各地监管人员进行融资性担保专题监管培训、统计制度培训等、指导监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提高监管执行力和有效性。组织对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三、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主要存在哪些风险与问题? 答:目前我国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过规范整顿,总体运行较为平稳,并开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机构增加过快、数量过多,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一是机构太多、发展太快。部分地区批设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过多,加剧了担保市场的过度竞争和乱象,整个行业呈现“僧多粥少”的局面,担保放大倍数难以提高,不利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形成,融资性担保机构难以靠担保业务实现盈利,业务偏向“异化”,违规经营增多。 二是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经营,风险隐患突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管控方面缺乏有效约束,热衷于担保业务之外的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和客户贷款风险。近期发生的中担、华鼎、创富风险事件主要由于担保机构在账外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高息放贷和高风险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形成较大风险损失;二是资本金不实的风险,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直接或变相抽走资本金或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运用资本金,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三是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交易风险;四是以委托贷款等方式掩盖代偿风险。 三是监管部门的风险意识和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重发展、轻监管现象,风险意识和日常监管不够到位。同时,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和业务的快速增长相比,监管资源不足,且专职人员少,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监管能力不强,监管有效性亟待增强。 四、下一步联席会议将重点推进哪几方面工作? 答:针对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联席会议将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完善制度建设,抓紧研究制定有关配套制度。随着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变化,实践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问题,《办法》及配套制度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调整。为进一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制度体系,联席会议下一步将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并进一步深入研究分支机构管理、再担保机构发展、资本金运用等问题,制定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同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商业可持续性问题、机构评级与分类监管、监管履职评价等问题适时开展研究,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地方监管部门审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督促各地政府切实加强风险防控,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各地政府应从近期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事件中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加强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监管部门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并按照有关要求,尽快开展针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全面风险排查工作,摸清风险底数、堵塞风险漏洞、排除风险隐患,切实防范并及时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三是指导地方监管部门加强日常审慎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精神,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督促地方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把工作重心从机构审批转移到加强监管上来,着力规范管理,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状况、经营管理的日常分析监测,并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管理规范到位,有效遏制由于客户保证金挪用占用等不规范行为引发的风险苗头。 四是研究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沟通协调,研究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担合作,适当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建立长效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补助等机制,积极增进信用建设,推动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五是完善监管机制和手段,提高监管有效性。指导督促地方监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组织机制,加强人员、经费的有效配置,加快推进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日常持续有效的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手段,探索差别化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同时,加大培训和人才工作的力度,加强对各级监管人员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等培训工作,提高其监管能力、经营管理能力。 六是加强自律建设,积极组建行业自律组织。目前民政部已批复同意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筹备成立,联席会议将推进尽快完成全国性融资担保协会筹备工作,协调指导行业协会发挥规范自律、教育培训、信息共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2012年融资性担保机构地方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2012年,融资性担保机构地方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继续把握风险监管主线,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权力与责任、监管与发展的关系,积极探索分类监管,提升日常监管有效性,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开展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严把准入关,加强日常监管。重视并加强日常监管工作,按照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监管,对涉嫌违法违规经营的高风险机构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 二是加强对风险的研究和预判。贯彻落实重大风险报告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置各类重大风险事件。 三是规范保证金管理,积极稳妥开展风险排查。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行为进行规范,积极稳妥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四是探索建立行业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评价或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的评级,合理引导银担合作,积极运用市场的力量逐步淘汰资质较差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五是借助技术手段,提高信息报送频率和质量。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提高信息报送频率和质量,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成效。 六是研究建立监管问责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按照监管职责的划分和辖区责任制,明确监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研究建立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问责机制。 七是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合理需求。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调整发展战略,结合“三农”、“小微企业”实际需求,切实服务实体经济,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各项要求。 六、近期出台的《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背景和政策意图是什么? 答:当前,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现象较为普遍,数额较大,管理较混乱,且大多存在占用挪用情况,大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把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当作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使用,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或从事委托贷款、高风险投资等活动,使客户保证金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带来较大风险隐患,对行业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近期已发生多起融资性担保机构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引发的风险事件,将客户保证金存放在关联企业,作为账外资金用于高息放贷或投资,给担保客户带来巨额损失。因此,联席会议在研究分析客户保证金收取及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的基础上,起草并出台了《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出台,旨在明确客户保证金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自有资金,而是担保客户提供的一种反担保措施,因此不能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自有资金混同使用,只能用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专户管理、信息报送、强化监管、违规不得享受扶持等一系列规范管理要求,从制度上消除客户保证金被挪用的风险隐患,确保客户保证金发挥应有作用。同时,《通知》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提高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加强反担保抵(质)押物管理等方式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努力做到不收或少收客户保证金,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 七、目前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总体情况及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答:目前我国担保机构按业务性质分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已经纳入监管体系,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审批和监管,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非融资性担保、再担保等业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目前没有纳入监管体系,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据统计,截止2011年末,全国共登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约1.38万户,除少数专业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主要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担保业务外,其余大部分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打着“担保”旗号不经营担保业务,主要从事民间借贷等活动,形成的风险隐患和负面影响较大,给融资性担保行业带来了声誉风险,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也有不良的示范作用,影响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