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研究院3月2日发布报告,称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成熟,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开征遗产税,并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该报告是《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的中期成果。 对此说法,3月3日,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持不同意见:“对于遗产税的调节分配功能不可过分夸大。结合目前的情况来看,认为中国已经具备开征条件的判断太过乐观。即便从现在开始启动立法,也难以在‘十二五’期间开征。” 国务院文件:适当时期开征 当前,收入分配改革受到全社会普遍关注,各界都希望尽快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官方文件早在1993年即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此后亦有多份文件持相同说法。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北师大报告:时机已经成熟 上述北师大课题报告对188个国家的信息进行了收集和检索,发现有114个国家已经开征遗产税或对遗产课征其他税收,占比61%。OECD(经合组织)国家对遗产征税的比例达到91%。美国、日本最近都加大了对遗产继承的税收调节力度。对遗产征税国家多是当今最具效率和竞争力、科技领先的国家,其GDP总量占到全球总量的70%以上。 “无论从社会公平政策、转变增长方式,还是缩小贫富差距看,推进遗产税改革的时机均已成熟,条件也已基本具备”,报告称。 报告还指出,我国遗产税应按中产水平确定起征额。我国个人所得税将年收入12万元以上作为需申报的高收入人群,按三口之家计算,家庭年收入为36万元。如把家庭财产存量定为15年收入,则为500万元。报告据此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限额。限额以下是中等收入家庭,遗产和赠与不征税。限额以上是高收入家庭,按超额累进征税。 刘剑文:尚不完全具备成熟条件 近日,新出炉的房地产调控“国五条”中明确,个人转让房产所得征收20%个税。上述报告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布,无疑更增人们对遗产税开征对于贫富差距调节的期待。 刘剑文则有不同看法:“遗产税开征至少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其一,所有的财产档案及相关信息平台已经建立;其二,人们已经做好心理准备,认同和接受这种新制度,并在制度的细节上能大体达成共识;其三,税种的出台经过充分的利益博弈,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出台。而这些条件在我国目前尚不完全具备。仅以财产档案为例,房产信息和金融信息迄今都没有实现全国联网。” 据悉,五年前,遗产税条例草案已经起草好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而搁置。刘剑文认为,即使现在立刻着手开征遗产税的立法,也很难在“十二五”期间出台。此外,遗产税法还需要如信托制度、遗产评估制度、反避税制度等的配套出台。 “立法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在制度的建构上需要达成共识。如在遗产税的模式上,是按照总遗产税制即先征后分,还是按照分遗产税制即先分后征?在遗产税征收的范围上,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此外,包括在税率的设计和起征点的问题上,目前都没有形成共识”,刘剑文表示,最乐观的推算是,“十二五”期间或能达成上述共识。 学界共识:须由人大立法 记者采访中,受访专家均表示,开征遗产税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立法而非行政法规。 刘剑文指出,遗产税在整个税制里的作用是有限的,应该客观评价其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税的功能有三个:一是组织财政收入;二是调节收入分配;三是宏观调控。遗产税在一定意义上能调节收入分配,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但其最主要的功能还是第一个。而且一旦使用不当,负面影响明显。刘剑文强调:“一定要注意在合理调节收入的同时,注重调动所有阶层的积极性,不要让一部分人的利益和积极性受到影响。” 专家释疑:不必担心富人转移财产 遗产税开征,会不会造成富人将财产转移到国外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认为不必担心。一方面,可以对财产向国外转移做出限制;另一方面,就算转出去了,只要他还是中国公民,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他的境外财产依然有义务缴税。而且,国外也征遗产税,甚至税率更高。为了规避遗产税,富人是否会将财产提前转到子女名下呢?施正文教授说,这就必须同时开征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