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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行政审批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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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其批准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如果这个决定草案获得通过,将意味着地方政府首次拥有了一把‘尚方宝剑’,即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某些行政审批项目,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自行决定停止实施和调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说。   2012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试点的请示,请求国务院授权该省停止实施和调整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   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决定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随后,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复研究、沟通,认定广东省要求改革试点的行政审批中共有25项是由法律规定的,建议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暂时停止实施和调整这些行政审批,并起草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定草案。   “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可以批准地方政府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对法律设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国务院批准必须经最高立法机关的授权。”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国际惯例也是如此。   监察部部长、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级联席会议召集人马馼说,在一个省的范围内暂时停止实施和调整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是一种改革的试验,可以不修改相关法律,采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的方式。   在周汉华看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其同意地方政府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这一举措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推进和完善,实现了改革创新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利于避免以往存在的“一改革就违法”的现象。   根据广东省的请求,由法律规定的25项行政审批中,将有20项暂时停止实施。停止实施后,将通过行政许可、合同备案、核定经营范围、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等方式监管。另外5项,主要是调整实施机关,将审批权进一步下放。   “由最高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停止实施和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也向外界传递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那就是中国将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竹立家分析说。   2001年10月,我国全面启动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十多年来,国务院部门和各省区市大幅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经过多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削减了近七成。但是,依旧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管理随意性大、权力滥用风险突出等问题,特别是日益凸显的“权力寻租”现象,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   专家分析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政府权力的调整、转移和下放,涉及深层次的利益调整,往往会遭遇既得利益群体的很大阻力。要实现改革目标,必须突破现有障碍,寻找有效机制。   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大提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广东省处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沿,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经济社会发展正全面进入转型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十分迫切。”马馼说,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就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进行改革试点,可以为下一步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据马馼介绍,在一个省先行试点,经过一段时间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再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全面推行;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或者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可以再恢复执行有关法律,这样做有利于有效降低改革的风险和难度,保障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改革越到后面越难改,改革就是虎口拔牙。”周汉华说,接下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出路,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改革的决心和勇气,就是是否动真格、碰“硬骨头”;二是时势,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压力机制。   竹立家表示,简政放权已是大势所趋,广东的改革试点值得期待。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行政审批体制,审批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难题方能破解,“小政府、大社会、大市场”目标方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