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今日发布公告就上交所退市制度配套业务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规定,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于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 为落实退市配套制度,平稳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今日晚间发布了《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三项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并公开对外征求意见。 其中,《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上交所的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退市整理期的设置,其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终止上市前为投资者设置退出机制,既充分揭示和释放相关风险,也防范市场炒作。为此,《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分别从交易安排、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交易安排方面,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但期间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履行相关义务。《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按照退市整理期的不同时点,明确了风险揭示的具体信息披露内容,并要求公司在每一次公告时均作出特别风险提示。 另外,为防范市场炒作,《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