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发卡、购物卡、美容卡……近年来,预付卡消费被商家广泛推崇,由此也产生了不少纠纷。 昨日,记者从省商务厅了解到,从本月起,我省将对商业预付卡进行严格管理,单张不记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即1000元以上需登记实名,同时,提出20%~40%的资金存管制度,对发卡企业有不小触动。另外,商家违规发卡最高面临3万元处罚。 有从业者提出,实名制登记对发卡企业的影响并不算太大,但相关税收制度需跟上。 背景 预付卡风险大、争议大,管理迫切 日前,商务部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1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所谓单用途卡,是指仅在发卡企业麾下门店或平台使用的购物卡。而多用途卡则是除了在本企业麾下门店使用外,还可以在其他签约商户处使用。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11年国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规模约1.7万亿元,结算金额约1.3万亿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额在企业销售收入中占比(渗透率)达到12%。 “我省很多企业都远高于这个水平。”省商务厅副厅长王勇说,对商家而言,发卡可提前锁定客户,促进商品销售,提高结算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对消费者而言,使用方便,可享受折扣和返点。 “但也有很多风险,我曾花300元办理了一张剪发卡,但只用了两次,这家店就不见了。”王勇说,一些小型发卡企业携款消失的事件在我省也层出不穷,主要涉及美容美发、洗车、洗衣、洗浴等一些消费领域。 此外,个别商业企业甚至还利用发卡敛财,用于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 而《办法》对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购卡和备案登记做了细致和严格的规定,能有效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规范社会秩序。 新规 1 1000元以上需登记实名 《办法》对国办25号文件提出的“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等三项制度进行了细化。 《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此外,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解读 省商务厅有关负责人:新规规范健全了预付卡发卡、使用和赎回等各阶段流程,不但使商家不敢随意发卡,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这些规定旨在为大额送礼增加复杂程度,并不会对预付卡市场产生根本性影响。 大型零售企业:1000元以上需登记实名,这一规定对企业影响不大,因为现在不少客人都购买中小面额的预付卡。 2 中小型发卡企业将受限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对发卡企业设定了一定的门槛,即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解读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预付卡规范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银商资讯总裁弋涛:设立一定门槛,是为了防止一些发卡企业偿付能力不足。比如有些企业注册资本仅几十万元,年营业额也不大,却依靠发卡获得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预收款,这种企业就有可能出现生产能力不够,甚至难以偿付的情况,故而对发卡企业需设立保障性门槛。 商家:设立门槛会对一些中小型发卡企业有影响,对于有强大实力的公司影响不大。 3 预付卡部分预收资金交银行存管 《办法》规定,发卡企业将20%~40%的预付卡预收资金,交由商业银行存管。 此外,《办法》还设定了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资金存管协议,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的经营负担。 解读 商务厅有关负责人:《办法》中资金存管制度的设立,既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又能防止企业滥用预收资金,在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时,也可以对受害的消费者提供资金赔偿。 从这个角度看,对消费者而言,一旦发卡企业卷款走人,银行保管的资金将会发挥作用。 百货公司:这个规定有利于行业规范,可是对中小型企业会有一定打击,因为这样会减少企业发卡的利息收入,并使部分资金流动性受到限制。 4 办卡要签协议,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办法》规定,发卡或售卡企业应向购卡人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没有这个新规前,买卡只要交钱就行,现在购卡时,双方要签订协议,其实就是增加一个签合同的环节。 解读 省商务厅有关负责人:有了这个规定,签订购卡协议时,协议中须包括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挂失、转让的方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防止因出现约定不明确、协议不完整、持卡人不知情等情况,导致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 另外,对消费者来说,一旦出现消费纠纷,这份协议就是凭据。《办法》明确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发卡企业在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之前30日,应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 声音 滥发卡是否能被有效遏制?关键看监管 在郑州市优胜北路上, 记者在多家美容、美发店问及对《办法》的看法,多数店主表示并不知情。 一美发店的赵先生称,很多发卡机构登记流于形式、付款方式相对随意,而且,购买预付卡只接受现金,不接受转账和刷卡,个人购买的张数没有限制。 也有人说,即使购卡超过5000元需要登记身份证资料,但消费者可以随便写,只要留下“资料”即可。 “预付卡的预收款不能直接计入营收,而是要待发生消费时才计入,但从预付卡售出的开票日起就需缴税。”李先生表示,希望相关税收制度跟上。 有消费者认为,即使发卡机构要求登记,消费者也可分次、分批购买规避登记,只是多跑几趟商场而已。 “如果监管不力,办法再好也很难取得实效。” 在税务机关工作的陈先生对记者说,新规要求发卡企业在商务部门备案,还要定期登录商务部的预付卡系统,填报企业内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业务情况。但仅依靠企业自觉备案、填报,不太现实。 他指出,谁来核实和确认数据的真实性,谁来杜绝企业的弄虚作假,新规是否能落到实处,监管很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