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20件21人,其中属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12件12人。 “信用卡诈骗犯罪,有一多半是恶意透支。”办案人员接受采访时说。他认为,恶意透支目前已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力军”。虽然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内因在于持卡人,但银行在发行信用卡过程中随意发卡、审查不严,为持卡人犯罪埋下隐患。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2009年12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发卡审核,形同虚设,这是不少人对银行在信用卡工作中角色的评价。 2009年8月,姜某走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时,被一家银行摆在路边的“摊位”吸引。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他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经审核后领取了信用卡。此后,姜某拿这张卡透支消费并提取现金,经银行催收不还。至2012年4月,他共透支消费3万余元,提取现金1.4万元。 当被问及办卡和透支经过时,姜某说:“办卡时,我提供了身份证和医疗本。由于多年没上班,没法开收入证明。我现在没工作,没有收入来源,透支主要是为父亲交医药费。”后来,姜某和银行催款员发生口角,一赌气不再还款。 按照银行规定,“具有稳定收入来源”是申领信用卡的条件之一。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12名被告人中,2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5人为个体经营等自由职业者,3人为无业人员,还有公司经理、职员各1人。虽然职业与资信能力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各大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提高信用卡发行量,往往忽视对申请人资信状况审核,导致信用门槛实际被降低。 事实上,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情景:银行工作人员在马路边,或在商场门口摆张桌子就开始发放信用卡,有的甚至拿几张信用卡申领表跑到写字楼挨个敲门发放。对于申领人员的资信能力、偿还能力基本不问,只要能提供身份证原件并交上一份复印件拿回银行审查即可,而且还会给申领人送礼物诱惑。“这种审查除了能证明申领人的身份之外,对申领人的信用级别、能否还款毫无实质意义。”一位银行工作人员说。 采访中,不少人认为,银行对持卡人资信能力审查不严为恶意透支提供了便利,“你不发卡,我不可能去透支;我透支没还,你就反过来‘法办’我。从一定意义上讲,恶意透支案件的被告人也是银行无序发卡的‘受害者’。” 对于这一观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表达了不同看法。他认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契约关系,银行审查是自身控制风险问题,审查不严应承担相应资金风险;持卡人恶意透支犯罪是其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银行审查严格与否与持卡人恶意透支犯罪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银行审查不严并不必然导致持卡人犯罪”。 不还款将面临刑事指控,银行有无义务告知? 2007年,张盼出资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从事家具生意。不久,他在银行申请了信用卡,虽然信用额度只有几万元,但透支的现金可以缓解他的资金周转难题。几年下来,“有借有还”的他在银行留下了良好的信用记录。 “2010年,银行给我打电话,邀请我办白金卡。”白金卡可以透支50万元,他经常拿透支的资金用于生意周转。2010年,他透支了最高额度投资生意,但没挣到钱。“当时就想好了,如果赚了马上还,亏了先欠着。我以为大不了罚些滞纳金,但没想到会犯罪。”对于即将开始的铁窗生涯,张盼似乎真没想到。 根据司法解释,超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即触犯了刑法,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据办案人员介绍,在信用体系发达的国家,信用被视为第二生命,但我国民众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较为淡薄,部分持卡人对于刷卡透支的法律后果缺乏认识。“因此,银行的催收和相关告知义务就十分重要,特别是对于防范持卡人触犯刑法尤为重要。” 据被告人介绍,银行的催收多为打电话通知,也有信件通知,只要求还款,绝大多数对于不还款的法律后果只字不提。大多数人认为不还款的后果是银行将来起诉要求还款,大不了缴滞纳金而已,不知道会触及犯罪。而银行办信用卡时也没有这样的提醒或告知,信用卡申领章程上也没有相应的内容。记者查询多家银行信用卡申领章程,没有找到“恶意透支不还是犯罪的法律规定”。 “如果催收时告诉我不还钱就是犯罪,打死我也得想办法还。”一位被告人接受采访时表达了对银行的不满。在西城区检察院办理的12件案件被告人中,没有一人在催收时被告知不还钱的法律后果。 对于恶意透支的现象,银行是否有义务告知持卡人不及时还款即可能触犯刑法? “可以,但不是必需。”邹海林认为,持卡人犯罪属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但也有专家认为,作为公共服务机构,银行应当提供更加人性化服务,避免持卡人透支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是银行应当担当的责任。 非理性透支,银行应否干预? “我办了信用卡后,经常透支刷卡消费。刷卡时感觉好像不是在花自己的钱,每次购物总是超过购买计划,买一些用不上的东西和刷卡打折的高档品。”张波如是说。 2008年6月,张波申请办理了额度为33333元的信用卡,之后他多次到商场透支购物。至2012年4月欠款达到13万元之多,其中本金3万元、利息2万元、滞纳金高达8万元。银行多次催缴,张波则变更电话及住址躲避,直至被抓获。2012年6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波拘役三个月。 在12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中,有8名被告人将透支钱款用于日常生活。抱着“今朝有酒今朝醉”的心态,这些人坠入非理性消费的陷阱。 “还款时才觉得是花了自己的真金白银,但东西已经买回来了。虽然很后悔,但下次到了商场还是管不住自己。后来还不上就想赖着。”张波说。 “走向犯罪,是持卡人贪婪与放纵的结果,但银行对于信用卡的使用过程应该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从而对持卡人的非理性消费与过度透支形成有效干预。”办案人员建议银行加强对信用卡的管理。例如,银行可以通过分析经济形势,对受较大影响的某一行业持卡人收入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动态调整信用额度,从而改变仅仅依据持卡人请求和刷卡金额记录将信用额度由低向高被动调整的现状。同时,由于持卡人的非理性消费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其消费频率与金额往往呈现很大波动。如果银行能够及时就异动与持卡人沟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费冲动,降低非理性使用情况的发生,防止犯罪发生。 “银行不能仅仅为了营利,而放弃承担应有的责任。”办案人员这样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