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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将告别财政养老

08-26减速机信息网

  自昨日起,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将告别“财政养老”,参照我市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自掏腰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年金。这是继聘任制公务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我市将打破养老金“双轨制”的步伐迈进了事业单位。昨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   “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养老模式   深圳特区报:此次新规后,我市的机关事业单位“新人”基本就是实现养老新办法,和企业职工一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了。   市人社局:是的。经过20多年的不断改革,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已基本成型,形成企业、个人、国家三者分担的缴费模式;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然延续上世纪50年代确立的退休制度,保留着个人无需缴费、财政拨付退休金的旧模式。2007年,深圳率先试水,在开展公务员聘任制改革试点中,对聘任制公务员探索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今年以来,我市研究将该制度进一步推广到事业单位。我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印发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自8月25日起实施。根据试行办法,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将不再享受由财政发放的以在职工资为基数核定的退休费,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职业年金将作为“奖惩”办法   深圳特区报:我们注意到,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有所区别的是,职业年金好像作为一种“奖惩”的方式。   市人社局:职业年金制度是指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单位为保障其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加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包括全国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缴费基数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缴费比例为8%;月缴费基数达到或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缴费比例为9%。   职业年金缴费列入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由单位全额缴交,并按月划拨至参加人员职业年金账户。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职业年金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作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社会事业的激励,实行年功积累,体现其服务贡献程度,保障了其合理的退休待遇。如果在聘任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可奖励一定数额的职业年金,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譬如,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以其获得称号当月应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20倍的职业年金;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以其获得称号当月应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10倍的职业年金。同样,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因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的,职业年金同时暂停缴交。经调查未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补缴职业年金;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不予补缴。   此外,离开我市事业单位,在我市机关单位退休并享受委任制公务员退休保障待遇的;或者离开我市,在异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并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保障待遇的;或者因在我市事业单位聘用期间的行为受到开除处分或被判处刑罚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按照原缴交渠道收回。   离职后职业年金个账余额可一次性转走   深圳特区报:如果离开事业单位所缴的养老保险怎么办呢?   市人社局:对于进入我市事业单位之前已参加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可相应转移接续;未参加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又不符合暂不执行条件的,其在进入我市事业单位之前工作的年限不计为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补缴年限。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参加过企业年金计划的,可以将其原企业年金账户中的资金转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可以将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年金账户;若未就业或虽已就业但新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离开我市事业单位到异地工作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另行制定。   四类人员暂时“豁免”   深圳特区报:我们注意到,此次试行办法中规定有四类人员具有“豁免”权,为什么这样规定呢?   市人社局:我市开展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是一项全新的探索,由于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中流动人员补缴及转移接续等政策尚不明确,以及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际情况,我们暂订对几类人员实行老退休制度。譬如,通过直聘、选聘方式选拔的人才,一般是国家级、省级、地方级等重点人才,他们在内地可能都是老退休制度,这也是为了吸引人才。   这四类人员包括:(一)由我市首次接收并安置在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军转干部;(二)原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人员,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三)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委任制公务员;(四)直接交流到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机关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