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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决定第二次续发行记账式附息国债3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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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第二次续发行2012年记账式附息(九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续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3.83,0.02,0.52%)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2.49,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2.77,0.02,0.73%)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4.01,-0.01,-0.25%)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10.11,-0.06,-0.59%)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5.96,-0.05,-0.83%)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7.52,0.03,0.40%)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8.29,0.09,1.10%)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续发行300亿元,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为326.2亿元。   三、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12年记账式附息(九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12年5月24日,票面年利率为3.36%,按半年付息,每年5月24日、11月2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2年5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本期国债续发行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经招标确定的续发行价格为101.27元,折合年收益率为3.27%。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从7月25日起与原发行部分676亿元合并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2012年7月19日至7月23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