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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气候资源新规与新36条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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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其中规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等部分内容。   此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有网友调侃,是否以后吹吹凉风、晒晒太阳也要向国家缴费才行?更是有媒体质疑《条例》的出台随意扩大行政审批权限,其目的是为了“寻租收费”。   关于《条例》制定是否符合《立法法》 ,是否违宪,尚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审查。但就该条例出台的初衷,就有待商榷。   《条例》中规定的“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条款属于行政许可。而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风能和太阳能并非是矿藏、森林等自然生成的资源,需要现代科学技术进行转化,且这类资源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对此类资源实际上并没有设立行政许可的必要性。   将公共资源的审批制和国有化的背后实际上是与民争利。 根据已有经验,行政审批大多伴随着周期长、效率低、寻租空间大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既是《条例》中规定,审批部门不收费,但是却难保主管审批的工作人员 “不收费”。   企业的运营成本,不只体现在缴纳明面上的税费,还有等待审批的时间、公关费等隐性成本。当前,中央政府出台“民营经济新36条”,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促民营经济发展。   有学者担忧,《条例》的出台与当下“民营经济新36条”精神背道而驰,会增加风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不利于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6月20日, 国家能源局日下发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表示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石油天然气管网建设和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等多个领域。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   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该法虽未提及包括风能和太阳能可再生能源的权利归属问题,却在第四条中提出“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现代政府是法治政府,也是服务型政府,政府应该努力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服务纳税人,放权让利,为企业发展打造宽松、有序的环境,而不是一味地想着如何抓权谋取部门利益。   在此大背景下,《条例》却宣布“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与民争利,逆时代潮流而行,黑龙江政府值得好好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