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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寄售行和投资公司被要求审批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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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金融改革处于舆论中心的温州,已然暗流涌动。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获悉,温州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近期向温州工商部门提交了一份申请。根据这份申请,温州寄售行、投资公司两种类型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等一系列工商行为必须首先经过温州金融办审批核准才可以进行,可谓是“审批前置”。   据了解,在温州的寄售行近三百家,投资公司更是多达上千家。温州金融办此举被业内质疑为“扩权”,更重要的是,因为缺少中后期监管,业内担心增加温州金融办的寻租空间。   金融办要求前置审批   按照温州金融办的构想,前置审批获准后,温州的寄售行和投资公司必须先去金融办进行审批,获得批准后才可去工商局注册登记。不仅如此,其他变更等行为也都要首先去金融办审批。   据温州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温州金融办向温州工商部门提交了一份关于“规定温州寄售行与投资咨询公司纳入前置审批”的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为,温州寄售行、投资公司两种类型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等一系列工商行为必须首先经过温州金融办审批核准才可以进行。   例如,一家寄售行原本只需要去工商局注册登记即可经营,而按照金融办的构想,今后前置审批获准后,寄售行必须先去金融办进行审批,获得批准后才可去工商局注册登记。不仅如此,其他变更等行为也都要首先去金融办审批,而后才可去工商局进行相应操作。   寄售行在温州曾活跃一时。据温州工商部门统计,2011年初,寄售行数量达413家。但自2011年下半年至今年年初,尤其在金改之后,寄售行已经开始纷纷注销。而据记者至温州工商部门查询,截至2012年5月,温州寄售行只有282家,而投资公司数量为1287家。   不过,寄售行并非真为“寄售”。据温州当地百姓对记者讲述,虽然寄售行字面意思是接受市民的委托,帮助销售寄存的商品并以收取手续费获利的场所,但在温州小微企业资金告急、民间借贷风波愈演愈烈的2009年、2010年两年间寄售行数量大增,名为“寄售”,实质上却做起了抵押、放贷的生意,与寄售行类似的投资公司也大都为此种情况,其投资公司的“帽子”下掩盖着小贷公司的业务真相。   可以说,寄售行与投资公司在温州近几年内在民间借贷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温州民间金融风波的出现,温州信用体系受到严重破坏。应时而生的寄售行、投资公司们失去了生存环境,正在逐渐消失。   “我们的寄售行已经打算注销了。”鼎顺寄售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   “现在温州经济不景气,干我们这行的都赔得厉害。”位于鹿城区的温州财富寄售公司老板则告诉记者,寄售行的数量从2011年初至今减少了两百多家。   “现在寄售行、投资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已经逐渐消失了。这种监管政策推出的意义不大。因为温州的整个信用体系已经被破坏。通过这几种方式的民间借贷已经没有多大生存空间。”温州方兴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培林认为,“政府的出发点在于稳住人心,但是需要一个更好的切入点。”   扩权行为被业内质疑   业内人士担心,温州金融办的申请稿中缺少对寄售行和投资公司的中期检查和后期监管。如果仅仅对这类涉及民间资本的公司的注册等初期阶段进行审批,并不会给这类公司本身带来多大影响,反而增加了前期政府“寻租”空间。   浙江省银监局副局长傅平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考虑到民间借贷“间接融资”特性更加突出,希望加强对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寄售行等中介组织的监管。这或许也是金融办将监管前置的初衷。   不过,金融办的申请并非一帆风顺。据悉,工商局已经驳回了金融办的第一次申请,驳回理由为法律依据不足,并要求增加中期和后期监管的具体措施。截至记者发稿前,金融办已提交二次申请。   记者就此采访了温州金融办综合处的相关人士,对方先是声称该申请“没有实施”,后来又加以否认,称“没有(申请)这回事”。   记者了解到,前置审批是指企业注册成立或者增加经营项目涉及到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注册成立或者开始经营。而在国务院列出的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中,并无授权金融办可以进行相应审批。   此举被业内认为在民间金融机构领域,金融办或许在悄然“扩权”。   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对记者表示:“金融改革的发展是需要各个部门共同发展,金融办自温州金融改革实验区提出以来,一直承担总体规划的重任,类似于寄售行、投资公司这种具体内容的审批可以由其他具体部门来进行。”   他认为,温州金融改革更多是促使民间借贷回归正常渠道,寄售行与投资公司回归原本经营业务范围。如果寄售行和投资公司能够按照其本身经营范围来操作,其经营环节则不需要更多的监管。一旦出现违规的操作,也应依据法律进行惩罚。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在金融办提交的申请中,对这两类公司的中期和后期监管措施并不多。截至记者发稿,该申请讨论稿仍在修改过程中。   业内人士担心,金融办的申请稿中缺少中期检查和后期监管的具体措施。如果仅仅对这类涉及民间资本的公司的注册等初期阶段进行审批,中期和后期监管并没有具体措施,并不会给这类公司本身带来多大影响,反而增加了前期政府“寻租”空间。这种操作,虽然看似严格了准入,但是却类似“没有守门员的球门”。   “我认为这只是一个过渡措施,类似于将相关内容在金融办备案。”温州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张一力教授说,“在去年温州信贷危机当中,很多借贷行为是通过寄售行和投资公司做出的。实际上是挂羊头卖狗肉,此次金融改革中强调一点,要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但是金融改革是为了使企业更便利,当市场成熟,政府部门之间能够更好的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同步,会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发展。”   张一力提醒,在金融改革中,到底授予地方金融部门多大权力,其行使权力的界限在哪里,这都需要在改革的过程中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