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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法等一批法律法规今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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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亡保险资金由国家承担、严格重刑犯减刑假释条件、重特大煤矿事故负责人终身不得再任矿长……一批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今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军人保险法》施行 军人伤亡保险资金由国家承担   从筹划到颁布历时12年的《军人保险法》于今日起施行。该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法律,它既为国家和军队职能部门保障军人权益提供了具体遵循的标准,又为军人个体主张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军人权益的后续保障做了详细规定,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很强的操作性。   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该法规定,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据介绍,此部法律按照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将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该法还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表示,《军人保险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军人职业特点,注重与社会保险体系相衔接,从法律上对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等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军人保险制度。   此外,《解放军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也于今日起施行。该条例贯彻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军队实际,明确了军队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职责,规定了军队放射性污染预防和治理的基本制度以及监督管理的措施要求。对于加强军队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保护人员、装备和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严格重刑犯减刑假释条件 六类案件须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今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二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内容,《规定》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二年,即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规定》还明确,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这6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规定》进一步明确,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此类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根据以往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刑二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减刑三年;而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现突出,最多只能减刑一年。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减刑过快”的问题。因此,《规定》删去了上述“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有关内容,使减刑幅度回归到正常合理的轨道。   警察对罪犯或劳教人员实施三类违法违纪行为将被开除   由监察部、人社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于今日起施行。针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实施的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重大的三类违法违纪行为,规定明确给予开除处分。   这三类违法违纪行为分别是: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致死的;包庇或者纵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私放罪犯、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规定旨在严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纪律,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所称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及其直属单位中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据了解,规定根据从严治警的要求,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梳理和分类,规定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突出了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重要执法环节及重大案件中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的处罚。   规定明确,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对监察机关在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中的管辖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将承担戒毒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也纳入调整范围。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施行 形成便民长效机制   为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为困难群众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司法部制定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今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将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作为一项原则予以确立,将比较成熟的措施固定为制度,形成便民长效机制。一是规定了援务公开。二是完善申请渠道和机制。三是确立了先行法律援助制度。四是规范了异地协作机制。五是明确了受援人申请更换承办人员的权利。   据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介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是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重要条件之一,建立经济困难证明制度是落实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统一审查标准,保障符合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实践中存在相关单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和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经济状况不规范等问题,不利于保证公民平等获得法律援助,也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统一实施。   为此,程序规定明确了证明经济困难的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申请人填报经济状况证明表,由有关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经济困难标准审查认定申请人是否经济困难,并可根据需要进行查证。第二种是申请人持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定证件、证明材料,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法律援助机构经形式审查可以直接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由于这些特定证件、证明材料有明确的发放条件和严格的审批手续,程序规定将其集中规定为只需进行形式审查的证明,既有效规范经济困难证明审查工作,也有利于简化程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重特大煤矿事故负责人终身不得再任矿长   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于今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且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规定明确,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 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 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同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每6个月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提出,考核发证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一)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颁发资格证的;(二)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的;(三)违反本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的。   规定还要求,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煤矿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直至有关作业   人员培训合格为止:第一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 4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