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和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国务院拟出台农业保险条例,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有必要制定法规推动健康发展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目前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随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农业保险逐步发展成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保险活动,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发挥了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两方面的优势。 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农业保险缺乏稳定持续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规范;农村基层机构参与农业保险存在法律障碍;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等。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财税政策支持,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原则;根据农业保险的潜在风险、业务操作及经营结果等方面的特殊性,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则。 农业保险合同有一定特殊性 农业保险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投保、理赔等方面的规定,与农业保险的客观情况不相适应。 为解决上述问题,确保与保险法做好衔接,征求意见稿针对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对农业保险合同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农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为同一人; 二是农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三是对农业生产组织、村委会等单位组织农户集体投保的程序和理赔环节进行了规范,强化了公开相关信息的要求; 四是为了保持农业保险合同的稳定性,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期间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变化而增加、减少保险费,也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五是明确农业保险可以采用抽样方式定损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关农业保险合同的规范,条例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的规定。 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应当遵循特殊规则 农业保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客观上需要更为规范、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为此,征求意见稿根据农业保险的业务特点和监管经验,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应当遵循的特殊规则,主要包括: 一是确立了经营农业保险的市场准入机制,明确了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机制; 二是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规定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三是农业保险的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报告编制、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应当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具体规则。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财政补贴的问题,规定了禁止性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层涉农机构可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仅依靠保险公司现有的机构体系,难以为地域分散、数量众多的投保人提供有效的承保、定损和理赔服务。目前,保险公司的许多农业保险业务都需要在农村基层机构的协助下完成。 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经、农技、农机等乡镇级以及乡镇级以下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同时,为规范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行为,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涉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用的支付;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涉农机构的业务指导,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