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消息,今日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宣判,两位股民诉求约650万元金额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将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生效的第一天发起新一轮诉讼,目前和他签订诉讼合同的股民已经达到40人。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股民败诉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在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终审宣判后,股民李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黄光裕、杜鹃等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纠纷长期不予立案,此次立案在国内尚属首次,意义重大。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股民损失与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股民损失金额缺乏参考计算标准。 诉讼过程中,原告屡次更改索赔金额。首次开庭前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黄光裕方面赔偿原告李某155元,再次提起诉讼后索赔金额增至89万元。2012年7月24日两位股民的索赔金额再次提高,超过700万元。11月22日,本案第三次开庭,索赔数额略有下降,李某索赔数额近80万元,吴某索赔金额近600万元。 该案最终于今日宣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国美方面有关人士认为,法院通过两次开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充分说明原告在内幕交易期间没有损失而且即使后来发生损失也与我方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属于系统风险和自身判断所致。 据被告方面透露,原告之一李某在2007年6月6日至15日的短短8个交易日里(即黄光裕内幕交易期间),买进卖出中关村(5.54,0.01,0.18%)股票多次,其中6月13日以10.39元买进,6月15日10.08元卖出的500股中亏损155元作为本次起诉索赔金额;而其之前多次短线买卖都是赚钱的,综合计算净赚1185元。 因此,李某并不存在真正的实际损失,相反是短线的获利者,按其最高买卖1000股的成本约1万元左右计算,短短8个交易日,获利超过10%。 原告称40位股民将发起新一轮诉讼 由于股民损失与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举证成为一大难题,原告与被告双方均表示应该由对方来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律师张远忠称,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固然没有明确规定内幕交易侵权赔偿案件,但是,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规定,在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举证能力的大小等分配举证责任,被告对于何时实施内幕交易、交易金额等关键环节比原告清楚,该案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据应由被告举证。 被告方面则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认定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应该按照一般侵权案件处理,而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举证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 据张远忠介绍,由于担心法庭将因果关等的举证责任不合理分配给原告,出于稳妥起见,在上次开庭时原告申请法庭调取黄光裕方面实施内幕交易的时间、交易明细等重要证据,要求杜鹃出庭说明有关情况,以便于证明原告的交易行为与损失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当日庭上对上述请求未作答复,只表示庭后解释,此后原告未得到来自法院的解释。“但是在没有答复的情况下法庭径直做出判决,而且竟然以原告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原告无语!”张远忠表示。 张远忠表示,该案失败一方面是因为有关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最高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类似案件索赔时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案件受到法庭的有意阻碍。 张远忠表示,将会继续对黄光裕内幕交易造成的民事损失进行索赔,目前已有40位股民与其签订诉讼合同,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包括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在内的有关司法解释。“我们会在将来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生效的第一天发起新一轮诉讼。”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