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国函〔2012〕14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 1.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 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