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给予该县南开乡中心学校和阜龙乡中心学校两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第三胎子女的教师开除公职处分,并称“二人无视党纪国策,丧失了党性原则,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影响”。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名副主任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这两名教师分属两个家庭,对于他们的超生行为,计生部门先会同教育部门一起了解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再由计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连同调查报告一并上交县纪委,最后由县纪委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 这名副主任透露,两名教师因超生受到如此严肃的处理,在白沙黎族自治县是第一次,此前从未有过因超生被开除公职的情况,这样处理的依据是《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这名副主任表示,开除公职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有党内处分和罚款。 两名教师因为超生受到如此严厉的惩处,引起社会关注。一位新浪微博用户说:“富人不怕罚,穷人没得罚,这两名老师真够倒霉的。” “网友同情两名教师因超生被开除公职,折射出的是社会公平问题,弱势群体在这些事件中表现出来的无助与某些名人、富人花钱超生,个别官员动用特权超生等现象形成鲜明对比。”有评论这样说。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过去的“超生游击队”主要在农村,现在的“超生新贵”多是一些“成功人士”。他们不在乎高额的“社会抚养费”,也不为孩子出生、成长、教育的花费发愁。 超生者逃避处罚的手段一般有:伪造第一个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的证明,跑到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超生,“包二奶”,花钱搞二胎准生证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认为,现实中之所以出现种种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监管的情况,根源在于计生政策自身有空子可钻,有的规定比较模糊,有伸缩空间,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泛泛规定特殊情形就可以生育二胎,就会产生很多漏洞。” 长期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咨询的北大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法》把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因此,各地对晚婚晚育、生育数量、生育时间间隔的具体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多年来,违反政策超生后要上缴的社会抚养费也饱受诟病。现实情况是,有钱人只要交得起“社会抚养费”,往往可以想生几个就生几个。在同样的生育资格条件下,穷人不仅无法承担“社会抚养费”,如果超生,还可能面临其它风险。 记者查阅相关法规后发现,广东省在全国率先推行了对高收入阶层超生加重处罚的措施。一般情况下,在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超生一个孩子,至少要缴纳十几万元的“社会抚养费”。超生多个孩子,还要乘以超生子女数的倍数。对高收入者,还要加重处罚。有报道称,深圳的一个超生家庭被征收了78万元。 根据规定,除了收取“社会抚养费”,还要对超生者进行行政处罚,即由单位对超额生育者予以纪律处分,例如调职、降职、减薪等。然而,一些人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单位”限制,这类“处罚”对他们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 有专家建议,解决富人、名人超生问题,除了完善法律法规,考虑用更多法律惩处手段对“单一收费处罚”进行补充外,还要用制度跟进来督促道德自律,比如将名人、富人超生纳入诚信监督范围,建立企业或个人诚信体系,把这些人群的超生,和企业信誉度、个人诚信度挂钩。但是,在实践中,这些建议付诸实施都存在较大难度,计生部门并不是可以对收入、资产等进行排查的机关,界定名人、富人存在困难;如要设立新机构,又势必产生增加行政开支、不同机构联合执法引发执法主体混乱等新问题。 湛中乐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从立法本意而言,“社会抚养费”制度是作为对社会公共资源消耗的补偿措施而设计的,是调节人口数量的一种工具。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认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在我国特殊国情的背景下,对公民生育权作出的一种“暂时限制”,是所有公民都要遵守的“社会契约”。要求违法生育者上缴“社会抚养费”,是控制违法生育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绝不意味着有钱就可以多生。 王贵松认为,将“超生罚款”改为“计划外生育费”,再改为“社会抚养费”,一定程度上表明有关方面的态度。“至少相对于违反政策超生就要被强制引产的制度,“社会抚养费”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制度。”但是,“公民不应因有无单位和贫富差别而受到不同对待,开除、高额罚款等做法都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