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保价到底是“单件”还是“全单”?赔偿结果按件平均计算依据是什么?日前,高女士委托德邦物流快递“搬家”。不料,冰箱在途中遭损坏,快递公司销售的木架却完好无损。更郁闷的是,高女士还得不到3000元保价金的足额赔偿。 寄送货物时,保价服务到底是一台冰箱,还是整张快递运单?快递单上没有明确标明,双方对此也说法不一。消费者质疑,快递保价服务犹如“雾里看花”。 冰箱保价3000元,损坏获赔2000元 7月下旬,高女士从哈尔滨搬家到上海,联系德邦物流咨询托运冰箱和36件行李。随后,哈尔滨康宁路营业部一位姓井的工作人员来电约定托运一事。 “当时,对方没有提起要保价。”高女士告诉记者, “收件员把全部行李和冰箱托运到营业部,我父母跟过去办理手续。营业部要求冰箱要用木架包装并保价,为此母亲当场联系我,我同意用木架包装冰箱,承担增加的运费,并单独为冰箱保价,确认保价声明价值为3000元。对方口头承诺若发生损坏会全额赔偿,但无法在保单上打印汉字,运单最终总价1800元。” 几天后,快递送达上海,在木架没有损坏的情况下,冰箱箱体变形、门也损坏了,经厂家鉴定没有维修价值。气愤之余,高女士发现,冰箱包装木架宽度很大,根本起不到保护的作用。为此,她找到德邦物流,要求按保价金额赔偿,并退回木架的包装运输费用。对方则表示,保价金额为整张运单,冰箱损坏最高只赔2000元。也就是说,高女士本来为冰箱保价声明价值为3000元,实际赔偿时却只有2000元。 保价范围各执一词,单据未明确标注 保价声明价值3000元,究竟是指仅冰箱一件,还是整张运单?采访中,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保价范围成了争论的焦点。 “快递单上的37件物品,只有冰箱是贵重物品,一年多前花5000元买的,其他是衣服和图书,不值钱,没有保价的必要。”高女士表示, “寄送物品时,明明是营业部井小姐要求对冰箱保价的,还说是公司规定,否则不给托运。我母亲曾提出要在快递单上注明单件保价,收件站说快递单上无法打上汉字,也不能手写注明,拒绝了母亲的要求。” “2000元赔偿,已是分部最高赔偿标准。”德邦物流公关部表示,公司规定每张运单必须整单保价,不能对同一单据上的多件物品分别或部分保价。在快递单据背面明确注明: “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损毁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可是,记者在快递单据正面看到,货物品名一栏写着 “冰箱、行李”,包装为 “1木7纤29纸”,这是整张运单的货物情况。而在增值服务部分,只有 “保价声明价值”一栏,且打印着 “3000元”字样,并没有可以注明保价范围的项目。 消费者:快递保价犹如“雾里看花” 日前,记者拨通德邦物流哈尔滨收件电话,咨询快递一台4000元电视机和两箱衣服的事宜。对方介绍了收费标准,并建议电视机属贵重物品需要保价。 随后,记者接到一通回访电话,男性员工称,保价必须整单保,不能分开保价,如果电视机保4000元,衣物只需要加500元到1000元即可。当记者问起是否可以注明每件物品的保价金额时,旁边一位女性工作人员接过电话,表示“不可以”。 “万一电视机运输过程中损坏了,就按消费者提供的发票,以及物品破损程度赔偿,如果损坏到不能使用了,就按发票上的金额赔偿。一样保价,还是多保一点吧”。 记者表示愿意按电视机原价保价,不料,对方却给出了与男性员工不同的说法。 “总共3件货物,原价4000元的电视机,若破损后要得到全额赔偿,整票保价就得保到1万元,支付手续费40元。理赔时,是按照件数平均值计算的。” “快递保价让人雾里看花,说法前后各不相同, ”高女士说,“当初电话咨询时,对方根本没讲这么细致,直到我委托母亲到现场办理手续,对方才提到保价一说,并提出冰箱是贵重物品需要保价,我同意保3000元,显然是指单保冰箱一件,快递单上也没有写是保全单的。发生损毁后,快递公司凭什么进行部分赔偿?” 律师:快递应按顾客实际损失赔偿 日前,本报对此事多次协调,但德邦物流不肯让步。截至发稿,高女士为了减少损失,无奈收下快递公司2000元赔偿金。不过,她依然觉得委屈,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据上,既没有强调 “整单保价”,也没有标明保价范围,发生纠纷后理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表示,近几年国内快递行业急剧膨胀,整体服务跟不上,快递为最大程度减轻自身损失,普遍依据《邮政法》有关规定,采用保价条款将这一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对未保价客户,一旦货物丢失,最高只赔偿快递款的3—5倍。对已保价客户,利用事先印制的格式合同及条款来摊薄单个物品的保价金额,达到尽量减少赔偿的目的。 综合本案来看,按照快递单据上的内容,对高女士不利的是没有注明3000元保价金是只针对冰箱的,而快递单据上显示的是 “冰箱、行李”,通常理解为保价是针对全部运送物品的。 但是, 《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这个民事法律的规定就是适用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且, 《邮政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表示,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赵星海律师认为,快递公司承运的快件发生损失的,其赔偿应当适用 《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即便有保价的约定,也是不适用快递企业的,应按消费者实际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