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消息显示,河北、河南、山东、江西、湖南、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已正式上报请示,要求2013年尽快加入“营改增”试点,试点扩围在今年已有破竹之势。 从去年实施“营改增”的12个试点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目前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2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整体减税面超过90%。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幅度达到40%。 那么,在此背景下,如若试点继续扩大,“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是否会发生变化。财税专家认为,为了平衡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降低增值税一头独大的局面,“增值税分成比例应降到50%左右,补充地方财政”。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 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其中增值税75∶25的分成比例主要依据1994年我国税制设置而制定,是建立在国税局和地税局分设并分别征收各自税种基础上的,但是随着税制体系的改变,这种分成比例也将发生变化。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三大主要税种(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在税收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5.6%、26.2%、13.5%,其中营业税收入为15747.53亿元,增值税收入为26415.69亿元。按照原来税制计算,增值税仍然采用75∶25分成比例,那么26.2%中的25%由地方财政支配,这也意味着增值税中大概有6.55%被地方财政拿走,即为保持税种的平衡,营业税和增值税在实际税收中的占比是一样的。仅这两项计算,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将达到22351.45亿元。 但是一旦实施“营改增”后,原来占比15.6%的营业税将全部变成增值税,增值税的占比一下子会增长到41.8%,如果此时再按照增值税原来的分成比例计算,则意味着的营业税中只有25%分到了地方政府,相比原来全额归地方,少了75%。参照2012年的税收数据,增值税收入将达到42163.22亿元,其中25%的收入将归地方政府,也就是说10540.8亿元归地方政府所有,比原来少了11810.65亿元。 在此情况下,如果分成比例不做调整,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将会对地方经济造成影响。因此,适时的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不仅要做到税种之间占比平衡,更要维持中央和地方税收比例,实现财权、事权相匹配。 此外,来自税务部门的消息称,随着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来依附于营业税的一些附加税费仍将保持不变,主要弥补地方财政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