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211.26,-3.24,-1.51%)对旗下降价经销商开具罚款一事近来引发各方热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11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定,茅台此举或招致反垄断调查。 日前,有媒体爆出,茅台向内部客户系统下发通报文件,内容是对重庆永州市永州皇卓商贸有限公司、西藏亚雄名酒食品经营部、玉林百兴盛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的惩罚措施。对以上3家经销商由于低价和串货被处以暂停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并扣减20%保证金、提出黄牌警告。 有分析人士称,伴随着供求关系的改变,高端白酒脱离成本和合理利润范畴的高价格已很难持续,如果其继续拒绝“放低身段”,无论在社会责任层面还是市场需求层面都可能会逐渐被边缘化。而相比于这些可能在未来逐渐显现的问题,茅台“限价令”带来的麻烦或将在短时间内体现。 受三星[微博]等六家国际液晶面板生产企业因价格垄断遭国家发改委经济制裁3.53亿元人民币新闻的推动,“反垄断”近来成为网络上的热门词汇。有网友就询问说,茅台对最低价格的限定是否也属于价格垄断行为? “茅台的‘限价令’涉嫌价格的维持、固定,肯定有纵向垄断的嫌疑”,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中国区主管反垄断业务的合伙人韩亮(Michael Han)告诉中新社记者,中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韩亮说,纵向垄断消除了同一个品牌内的竞争,以茅台为例,如果其经销商之间是可以竞争的,其价格肯定不会向现在这样虚高,消费者也能从中获益。他表示,发改委近期对汽车生产商发起的反垄断调查就涉及纵向垄断问题,从这个角度讲,茅台的“限价令”也很可能招致反垄断调查。 黄勇分析说,在“纵向垄断”调查的具体操作上,国际上目前有两种路径:其一是“本身违法原则”,即只要有“限定最低价格”情况发生,即判定为违法;另一种是“合理分析原则”,这种模式需要进一步评估“限定最低价格”对竞争所产生的影响。 黄勇介绍说,目前,欧盟采用的是一种类似于“本身违法原则”的条款。美国最高法院2007年通过了“合理分析原则”,但很多州还是采用“本身违法”的做法。中国在这一问题上目前还没有先例,执法机构会采用哪一种方法备受各方关注。 目前,中国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还没有执法案例。黄勇强调,但很多跨国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均按照更为严格的“本身违法原则”进行合规,“比如说,他们用“建议价格”代替“最低转售价格”,且不会有处罚性条款”。 黄勇指出,和跨国公司相比,中国有很多像茅台这样的公司仍然在规定“最低转售价格”,这意味着一旦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采用“本身违法原则”,这些公司就会被直接认定为价格垄断。 “如果官方选择‘合理分析原则’,那么他们还需要进一步介入”,黄勇指出,要分析“最低限价”对竞争的影响,需要对产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市场份额进行评估,并分析这种做法对下游和消费者的影响有多大,还需要听取相关企业抗辩的理由。 黄勇强调,如果发改委反垄断局介入此事件,不管用哪种方法,都会引起各方重视和讨论,并成为中国价格反垄断进程中的又一标志性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