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今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历三审。经过2006年以来的牛熊市“洗礼”,基金行业迅猛发展,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也迅速普及。现行的《证券基金投资法》是2003年审议通过、2004年正式实施的。而截至2011年底,全国69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2.2万亿元,是2003年底的8.5倍。 为什么要修订这部法律?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日前透露,一是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增长,老百姓需要获得财产性收入,代客理财是一个非常广阔的领域,但是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制约,因而对老百姓财产的保护是不利的。二是基金公司需要通过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的市场来提升和发展自己。因此,通过修订基金法来进一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给基金管理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就成为必需。 公募基金走向“注册制” 明年基金产品入市将更快,产品将更丰富。记者查阅基金法修订的二审稿,二审稿提出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业内人士判断,这一规定有望延续,但基金产品注册的时间可望比现行的6个月进一步缩短。今后,基金投资的范围也将继续扩大,除了原有的股票、债券外,还将新增“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业内人士称,这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依据。 实际上,对公募基金产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已成为基金监管的总体思路。从明年起,一只基金产品审核期长达6个月的现状将逐步改变。记者注意到,近期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措施,除了分级基金、理财基金、跨市场(境)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以及其他有特殊安排的基金产品外,常规基金审核已取消产品审核通道,产品审核期限也缩短到“20个工作日”。业内人士称,这是基金产品全面转向“注册制”的过渡性法规。 证监会基金部处长李莹近期在和讯网主办的基金高峰论坛上说:“放松管制后,基金行业将向财富管理行业转型。”基金投资面临从传统公募产品投资向财富管理转型,基金销售也面临从交易通道式的产品销售,向以客户为中心、多产品理财配置的投资顾问模式转型。未来投资人面对的投资产品无论从数量还是复杂程度上,都将使普通投资人更需要依赖专业投资顾问为其量身订做理财解决方案。 仍将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在本次基金法修订中,增加了许多“加强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一趋势也将保持不变。 借鉴国外基金发展经验,今后,我国的基金组织形式在现行契约型的基础上,或将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理事会型基金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下设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依法行使监督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职权;无限责任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参与基金,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 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难度大、发挥作用难的问题,基金法在修订后,或将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二审草案中已提出,将大会最低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此外,草案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目前,引起争议较多的是草案第19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这一条款的设立,实际上等于在法律上许可了基金经理可名正言顺地个人炒股,而只需进行申报即可。 有机构做的网上调查发现,8成以上网民不赞同基金经理炒股。这些网民认为目前我国股市和基金监管环境不完善,若果真这样,恐怕查处“老鼠仓”会更难。如果一名基金经理自己炒股,手里又掌管着数亿元甚至百亿元投资者的钱,如何能防止基金经理用基民的钱抬高自己股票的价格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呢? 证监会可直接冻结责任人账户 对比新旧基金法,记者注意到,新法修订还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对各项“违法”的罚则进行了明确。草案新增规定: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即“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今后证监会在调查时,“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关责任人的账户资产。 而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据了解,在基金法的修订稿中,还明确了“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应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获取的收益,相关税收应在基金设立前或基金分配后,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具体做法将由相关税法或其细则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