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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下限2013年或将全部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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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消费者的抱怨与银行的暴利如影相随:存款利率跑不赢CPI,收费项目多而繁杂,银行利润远高于其他行业,但服务却不尽如人意;某些国企贷款额度用不完转而二次放贷,但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却极为困难。   这样的抱怨,或许会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而逐渐减少。因为当央行逐渐放开对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定价权,当代表着资本价格的利率逐渐由市场决定,这就意味着,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地位在实际中将日趋平等,中国的银行也不能再只坐享央行庇佑之下的存贷款利差之益而不努力改进自身的服务,消费者则可根据服务质量自由选择银行,而中小企业将获得更多的贷款机会和议价能力,金融行业也能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2012年,央行先后两次对存款利率的上限和贷款利率的下限进行调整,其中贷款利率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存款利率的上限则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利差接连收窄。2012年之前,贷款利率已不设上限,其下限略有放开;存款利率也不设下限,存款利率一直不允许上浮。   由于存贷款利率的放开是利率市场化中最为关键也最难推进的环节,2012年因此被认为是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的一年。   交通银行(4.45,0.02,0.45%)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目前改革的进程来看,贷款利率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贷款利率允许已经下浮至基准利率的0.7倍,下一步可以考虑全面放开,因为对于银行来说,即便是从0.7倍到全部放开区别并不很大,即便全部放开贷款利率也可以根据借款者的不同进行谈判。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2012年央行还推出了《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规划明确指出未来5年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如此,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已成必然。   连平推断,2013年有可能会全部放开贷款利率下限,同时谨慎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因为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对银行业利差及其发展的影响很大。   “但利率市场化要想全面推进,进一步放开存款利率的上限,还需要做很多配套准备,包括存款保险法的出台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修订。因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行,会产生负的外部性,应当通过法律制度的准备规避风险。”兴业银行(14.07,0.03,0.21%)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微博]则认为,为了利率市场化的全面推进,2013年应该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法律准备年。   制定存款保险法   利率市场化的推行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系统的脆弱性,几乎是业界和学界的共识。   “利率市场化逐步推行后,银行利差降低,收入减少,且银行竞争更加激烈,各家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为了吸引存款,会提高存款利率,如果银行的贷款利率跟不上,无法用来偿付存款利息,银行很可能会把存款投放到高收益、高风险的领域,那将会增大银行的破产风险。”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2.84,0.00,0.00%)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一家银行的破产可能会引发市场恐慌,从而引起系统性风险。由此,郭田勇认为,要把银行自身的风险和它能够形成的传递到金融系统的风险割裂开,一家银行经营不好可以破产,但是一定要消除其破产的不良的外部效应,而这就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存款保险制度是这样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3月,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央行在今年8月份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1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表示,目前各方已就存款保险的赔付限额和费率等达成一致,下一步,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但鲁政委也提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也很重要。   “我国目前实际上是有隐性的存款全额保险制度,无论是大小银行,其风险几乎都是由财政兜底。”鲁政委说。   而一旦通过制定存款保险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从隐性变为显性。   “如果推出的时机不对,这可能会加速中小银行的破产。因为以往大家认为,钱存在大银行和中小银行是一样的,不会有风险,一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人们会认为钱存银行有了风险,并先天地认为大银行的风险比较小,更愿意将存款放进大银行,从而加速中小银行的覆灭。”鲁政委分析道。   放开贷存比限制   结合今年央行两次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成效,鲁政委认为,全面推行利率市场化还需要放开对银行贷存比的限制。   “今年6月8日央行宣布允许存款利率上浮到基准利率的1.1倍之后,几乎所有银行机构都显示出强烈的一浮到顶的冲动。”鲁政委说。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各家银行的存款利率发现,工行、农行、中行、交行、建行等国有大银行目前的存款利率上浮幅度为基准利率的8%左右,而股份制银行的上浮幅度几乎都为基准利率的10%。   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央行允许存款利率上浮,希望各家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差异化的利率,但银行的行动却高度一致,央行此次以市场化为目的的政策调整,实际效果并不如意。   鲁政委对记者分析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下,贷款所得是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而根据1995年制定的商业银行法,银行的贷存比(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必须保持在75%以内。也就意味着,要想放贷款,就必须先抓存款,“存款立行”是中国银行业的共识。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贷存比要求,各家银行才会在月末、季末、年末检查的时候,不遗余力地揽储以通过检查。而存款利率无疑是抓存款的重要工具,于是面临利率上浮机会时,各家银行行动几乎一致。”鲁政委补充道。   鲁政委据此分析,要想实现利率市场化,对贷存比指标的管理必须要改变。   “商业银行法制定时,中国银行业的业务比较单一,规定75%的贷存比是合理的,但是中国银行业发展至今,其资金来源已经不仅仅是存款,这样的比例趋于保守。”鲁政委建议对商业银行法的这一规定进行修订,因为如果继续维持贷存比的约束,会导致银行对存款利率非理性的一浮到顶、高息揽存行为的普遍出现,不仅无法实现利率市场化的目的,还会给银行带来额外风险。   商业银行或需混业经营   利率市场化后,中国银行业的利差会缩小,其利润会逐渐减少,是不争的事实。   “今年由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业的利润增幅应该在10%到15%之间,相比去年20%的增幅已有所减少。估计明年的利润增幅会进一步下降,或许会达到5%的水平。”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在连平看来,如果未来存款利率进一步上浮,利差进一步收窄,这将给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带来很大挑战。   连平表示,这就倒逼着银行业进行转型,在现有条件下,银行业应改变客户结构,增加中小客户的比例,这有助于银行稳定收入和成本,同时还要开拓更多的新兴业务,比如投行业务等。   而在鲁政委看来,对于利润主要集中于利差收入的银行体系,在利率市场化面前,其表现将是非常脆弱的,要想改变这种局面,还需来自综合化经营的多元化收入的支撑。   “但从法律上来说,我国金融业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鲁政委说,从全球利率市场化的经验来看,严格分业监管的经济体,几乎都经历了银行的大量倒闭,而此后这些经济体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走向了综合化经营,相应的,在利率市场化之前银行业就已是综合化经营的经济体,其银行业在利率市场化之后则表现的相对比较平稳。   在这样的基础上,鲁政委认为,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推进还需有法律修订之下的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推进作支撑。   寻找利率定价的灯塔   而利率市场化推进之后,银行业需要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存贷款利率。   鲁政委告诉记者,银行并非凭空确定利率的,预期通胀率是利率定价中最基本的参数之一。   通常情况下,利率水平和预期通胀率应该是保持一致的,如果预期未来的通胀率增加,存款利率则需相应提高才能在吸引消费者存款的同时,实现抑制通胀的目的。   然而从目前来看,市场对未来通胀率的预期并不一致,有预期未来必是高通[微博]胀者,也有预期未来可能陷入通缩者。   鲁政委认为,严重的通胀分歧,就会导致定价体系紊乱,从而给利率市场化带来严重障碍,而这跟央行当前的“双目标制”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央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保持币值稳定,就要防止通货膨胀加剧),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如此,保持币值稳定应该是央行的第一职责。但在现实中,实现币值稳定的目标的重要性往往让位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比如自2005年开始,我国每年都会在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公布当年的预期通胀目标,而目前这种通胀目标的约束力很弱。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使得银行利率定价失去了稳定的可预期的通胀率。”   由此,鲁政委建议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央行货币政策的双目标制改为单一目标制,即央行货币政策的目标仅为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修法后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保障央行以及央行进行货币政策操作的独立性,避免受到政府干预,以确保有约束力的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实行,而这是利率体系的灯塔。”鲁政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