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布公告,将自2012年11月2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追溯征税调查。 公告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应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申请,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第40号公告,开始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发布商务部第41号公告,开始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2012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第70号和第71号公告,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并将该调查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 2012年9月7日,国内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申请》和《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申请》。2012年11月8日,国内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申请》和《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申请》。上述申请材料已送交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11月26日开始对是否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以及是否对原产于美国、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补贴税进行调查。调查机关将在对美国、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以及对韩国的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中,对是否追溯征税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