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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境外投资监管暂行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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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一批法规规章开始施行。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惩处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加强央企境外投资监管、强化财政资金全程监督……一系列新规将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建立饲料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信用制度   修改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条例建立了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信用制度,规定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条例增加了生产企业采购原料的查验和记录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并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制度。规定: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人员传授逃避海关监管方法将被开除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最近联合公布了《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针对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走私以及传授逃避海关监管方法危害特别严重、影响最为恶劣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明确规定将给予开除处分。   《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是一部系统规范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联合规章,设定了11个类别共27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量纪标准。根据处分办法,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海关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资委: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需要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核准非主业投资的请示,对非主业投资项目的有关决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项目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国资委将主要从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审核。   新《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进一步简化相关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新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即将施行的办法对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等作出了规定。该办法将更好地适应修改后的专利法,并进一步简化相关程序。   财政监督新规强化财政资金全程监督   为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财政部日前制定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办法共6章29条,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原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突出强调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过程始终,强调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要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作用,整合了财政部门监督职能,以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与单一的事后监督相比,对财政资金的事前、事中监督更能发挥源头监管作用,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同时,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财税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部总共16条的司法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主要调整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办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对如何准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还依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确定审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