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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减少质疑国家工商局回应

08-28减速机信息网

  近段时间,社会上有关个体工商户减少的传言,引起了一些人对个体工商户发展趋势、生存状况的质疑,并由此得出了个体工商户创业环境艰难、正在逐年减少的结论。   那么,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如何分析判断我国个体经济发展状况呢?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司长马夫。   个体经济发展历经四个阶段   “我国个体工商户数量的减少主要源于2000年全国统一换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死户’进行的清理,由此导致统计数字减少。”马夫指出,实际上,改革开放后,我国个体经济一直保持快速稳定发展态势。   个体工商户数量从1978年的14万户,增长到今年6月的3896.07万户,资金数额1.78万亿元,从业人员达8292.06万人。“从1978年到2011年,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18.5%。个体经济在解决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方便城乡居民生活、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马夫说。   我国个体经济发展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至1986年,起步和迅猛发展阶段,年均增长74.6%。从改革开放初期到党的十三大召开之前,允许开展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数量逐步增长。从1978年的14万户,发展到1986年的1211万户,从业人员1846万人,注册资本金180亿元。   第二阶段:1987年至1999年,快速发展阶段,年均增长7.2%。1987年8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发布,为发展和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了基本政策和法规依据,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从1987年的1373万户、从业人员2158万人、注册资本金236亿元,发展到1999年的3160万户、从业人员6241万人、注册资本金3439亿元。   第三阶段:2000年至2005年,调整阶段,年均增长-0.85%。个体工商户的数量从1999年的3160万户,减少到2006年6月底的2506万户。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自1987年起,在各级政府积极鼓励支持本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出现了统计数据中只报增加数、不减消亡数的情况,即开业的进行了登记,而歇业的却没注销,出现了一些“死户”。2000年,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个体工商业执照〉及做好换照工作的通知》,工商系统对历年查无下落、名存实亡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进行了清理并“剔除”,全国个体工商户数量从1999年登记的3160万户降到2000年的2571万户,有589万户“死户”被清理出来。随后几年,数据虽然持续下降,但所登记的数量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个体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   第四阶段:2005年至2011年,稳定发展阶段,年均增长7.3%。经过几年调整,自2005年起,个体工商户数量下降的状况得到改变,出现正增长,个体工商户从2005年底的2463.9万户、从业人员4900.5万人、注册资本金5809.5亿元,发展到2011年的3756.47万户、资金1.62万亿元、从业人员7945.28万人。   当前个体经济呈现4个特点   “个体经济发展之路,折射出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变迁。”马夫说,从限制发展到允许存在,从补充地位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经济的发展环境逐步优化,政策逐步宽松,规模不断扩大,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总体呈现4个特点:   数量稳定增长。改革开放以来,除1999年到2004年特定原因导致略有下降外,个体工商户发展数量一直保持了较高增长速度。经营范围涵盖了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众多领域。   经营规模持续扩大。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数额不断扩大,注册资金数额从1981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6177.57亿元,户均资金数额从1981年的252元增加到2011年的4.31万元。从业人员不断增加,户均从业人员从1981年的1.25人增加到2011年的2.12人。在一些行业特别是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有的小个体户逐步发展成拥有百人以上员工的个体大户。还有一些个体工商户经过不断的滚动发展和资本积累,经营规模逐渐扩大,转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谋求更大的发展,增加了私营企业数量。   对经济社会贡献不断增强。目前,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已占我国企业总数的70%以上,产值占GDP的60%以上,从业人员和提供新增就业岗位分别占全国总量的80%和90%以上,流动人口大多数在非公企业就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发展环境逐步宽松。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2011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新《个体工商户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的限制,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登记都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并“根据经营需要可以招用从业人员”,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并且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服务措施,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关怀和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为促进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和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尽管有困难,但发展环境向好的方向未改变   “不可否认,当前个体经济发展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马夫坦陈,一些行业和领域对进入资格门槛设置过高,“名义开放、实际限制”的“玻璃门”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以及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不同程度出现经营困难;在税费负担、融资贷款、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等,特别是个体经济量大面广,本小利薄,抗风险能力弱,出生和死亡变动频繁。   “但是,从总体上看,个体经济发展环境向好的方向没有改变。”马夫指出,特别是自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进一步破除不利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强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营造依法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个体私营经济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下得到健康发展,补充作用充分发挥,经济贡献不断扩大。   2002年到2012年10年间,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率稳定在4.4%,私营企业年均增长率达15.5%。在此期间,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老36条”),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等一系列政策要求,各地各部门也制定了一些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对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是继2005年“老36条”后的又一个推动民间投资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文件。相比“老36条”,“新36条”对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都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也更加放开了民间资本进入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方式。并制定出台了42项落实“新36条”的实施细则。这些政策措施涉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相关的各行各业,在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发展障碍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